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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河北大学2021-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30    作者:     来源: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     点击: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做好beat365官方网站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beat365官方网站开展 2020—2025 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河北大学2021-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方案》,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大学

                            2021年8月30日

河北大学2021-2025年学位授权点

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方案

 

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修订印发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20〕25 号)。为做好beat365官方网站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beat365官方网站开展 2020—2025 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评估工作方案。

一、评估范围

2013 年以前(含 2013 年)获得授权的学位授权点以及2013—2015 年获得授权且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

beat365官方网站参加本轮合格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名单见附件1。

二、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河北大学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估领导小组”)。合格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beat365官方网站,办公室主任由王文利兼任。

组  长:康  乐

副组长:申世刚 

成  员:王文利  刘振东  张  锋  赵  杰  宋凤轩  

        李  庆  侯  丽

评估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动员部署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

(2)科学编制、审议学校自我合格评估工作方案;

(3)审定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

(4)遴选、组建学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专家组;

(5)对学院各学位授权点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

2.参加评估的学位授权点所在各学院分别成立以学院院长为组长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学院合格评估工作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制定本学院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

(2)审议本学院《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

(3)填报《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

(4)对本单位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自评,形成评估材料;

(5)根据自评结果进行学位授权点建设与整改;

(6)根据专家组诊断意见及本单位建设整改情况编写自评报告。

三、评估方式

合格评估以自我评估和学校聘请校内外专家诊断评估相结合进行。各学院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学术/专业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估材料;学校成立由7-11名相关专家组成的校内专家组,对各学位授权点及学位授权类别进行评估,形成校内专家评估意见,各学院学位授权点根据意见进行整改。自我评估结束时,由各学院聘请校外同行专家5-7名对各学位授权点进行诊断式评估,提出诊断式意见,各学位授权点根据专家诊断意见进行再次建设与整改,形成最终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并编写《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四、评估内容与指标

1.自我评估内容和标准由各学位授权点及专业学位类别根据学科、专业特色自主制定。

内容包括: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课程教材质量、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重点突出人才培养。

2.评估标准: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标准要体现该学位点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具体标准由各学位授权点根据国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学术/专业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确定,要体现beat365官方网站办学目标定位及学科、专业特色,评价体系和标准,经学校评估领导小组审定后施行。

五、时间安排

20213-5

制定学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方案,成立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组织机构

20215-7

 

2021年7月-2021年12月

各学位授权点制定各自的自评方案设置自评内容与标准,学校评估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各学位授权点根据各自制定的自评方案开展自我评估相关材料准备工作。

20221-202212

组织校内专家组测评,反馈评估意见,提出改进意见。

20231-20249

邀请校外专家组,进校进行诊断式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202410-202412

各学位授权点根据校外专家组评估意见,制定改进提升方案按照教育部规定撰写提纲,编写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20251-202512

迎接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检

另:从2022年起,每年2月底前

学院撰写学位点上一年度《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beat365官方网站撰写学校上一年度《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经脱密后在学校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六、工作流程

(一)制定自我评估内容与标准

学院合格评估工作组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学术/专业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结合学校及各学院实际,制定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方案,明确自评内容与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学位授权点建立具有特色的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二)自我评估

1.各学位授权点依据制定的自我评估方案进行评价。把编制《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作为自我评估的重要环节之一,贯穿自我评估全过程。

2.完成自我评估材料(包括自评报告和全部支撑材料等)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合格后上报学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办公室;

3.自我评估材料包括:

(1)《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

(2)《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

(3)《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及其支撑材料;

(4)“本学位授权点培养方案”及其落实证明材料;

(5)《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

(6)“质量保证制度”及落实、实施效果材料;

(7)专项通知和专家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专家评估

1.专家聘请。学校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时,第一轮评估以学位授权点为单位成立校内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第二轮评估各学位授权点聘请校外专家成立诊断式评估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评估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国内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校内外专家通过查阅材料、现场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学位授权点开展评议,提出诊断式意见。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中,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2.专家沟通。学校在成立专家组邀请专家时,要事先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向专家说明学校及本学位授权点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

3.材料组织。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材料,在专家进校前提前发送专家,征求专家意见并根据专家意见,学院合格评估工作组须进行补充和完善自我评估材料。

4.专家评估。学校评估专家组开展工作时,通过听取学院合格评估工作组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

(四)自我评估结果应用

1.评估结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评估领导小组的意见,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学校发展规划、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学科条件,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再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抽评前,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或撤销。

2.改进提升方案

各学院合格评估工作组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和学校意见,制定各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改进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本学位授权点的持续改进计划以及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3.总结报告

各学院合格评估工作组在学校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的撰写提纲和专项通知要求,编写完成《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连续五年“本学位授权点培养方案”,自评专家意见和改进方案等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一起,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用于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

附件:1.河北大学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参评点名单

     2.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20〕25号)

     3. beat365官方网站开展 2020—2025 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

 

                                河北大学

                             2021年5月9日

河北大学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参评点名单.xlsx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20〕25号.pdf

beat365官方网站开展 2020—2025 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pdf